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丙○○○○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揚
訴訟代理人 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顯 榮
法 官 郭 玫 利
法 官 蔡 廣 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乃 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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