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88年度,279號
KSDM,88,附民,279,2000010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丙○○○○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揚
  訴訟代理人 甲○○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賢明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政憲 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顯  榮
                     法 官  郭  玫  利
                     法 官  蔡  廣  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乃  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丙○○○○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