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90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正洋
被 告 陳羿臣(原名陳育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五日下午二時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