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8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鄭羽玲
吳曉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清音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全部遺產除以原告債
務人的應繼分比例為新臺幣(下同)812,602元(4,063,012/5=812,
602),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已繳2,100元,尚餘6,82
0元未繳,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