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6813號
TPEV,110,北簡,16813,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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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813號
原 告 詹清壽
被 告 游佩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
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游佩 鈴、李香蘭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00元。㈡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准予假執行,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稽( 見本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卷第6頁),嗣於訴訟中撤回 對被告李香蘭部分之訴並變更請求金額為80,000元,亦有言 詞辯論筆錄可憑(見本院卷第115頁),核其所為,係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 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9年5月18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於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分別為「松」、「李 國雄」、「吳至勝」、「存銘SIR」、「志誠」、「林雅茹 」、「顧乾進」等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 詐欺集團組織,擔任提款車手,負責提領詐騙贓款之工作, 並因此從中獲取報酬,嗣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5月19日上 午9時29分許,假冒為原告友人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原告佯 稱,因現金不足無法周轉,欲向原告商借現金云云,致原告 陷於錯誤,於109年5月19日上午10時30分許依指示匯款至訴 外人林永塗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隨後即由被告持該詐欺集團所收取之上開人頭帳戶之金 融卡,以自動櫃員機將該80,000元贓款提領而出,並將該款 項交付予該詐欺集團所指定之人收取,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上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80,000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曾以同上事實,對被告提起刑事詐欺告訴,經本 院刑事庭以110年度訴字第141號刑事判決判決被告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3月,有郵局跨行匯款申 請書及該刑事判決可稽(見本院卷第107、13、47頁),並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判決,核閱屬實,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 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致加害於他人時,本 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302 號 判決參照)。本件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運作,負責擔任車手 ,雖未直接對原告施用詐術,然其協力取得第三人之存摺、 提款卡作為詐欺之工具,其行為自與原告所受損害間具備相 當因果關係,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其全部損害,洵屬有據。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0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訴 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 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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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