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67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杜發盛(原名杜發盛、杜政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
十年十二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杜發盛(原名杜發盛、杜政樺)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之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款,如未依約繳款原告最 高得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循環利息。
㈡被告又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三 十五萬元,約定分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依約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
㈢被告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原告申辦現金卡,約定最 高限額五十萬元,並約定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採循環 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如數清償,如屆期遲延還 款,則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㈣詎被告未依約還款,信用卡部分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止,累積消費記帳十二萬七千三百九十二元(其中十二萬七 千零六十八元為消費款、三百二十四元為循環利息),依約 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本金部分自一百零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通信貸款部分至一百 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尚計積欠本金六千五百七十五元, 及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自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未為給付 ;現金卡部分至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尚欠本金六萬 三千三百一十元,及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 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依約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 件、帳務明細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簡易通信貸款申 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約 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件及被告戶籍謄本 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依原告所提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簡易通信貸款約定 書第九條、現金卡約定書第十一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事件具有管轄 權。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信用 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帳務明細一件、客戶消費明細表一疊 、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影本一件、現金卡申請書影 本一件、現金卡約定書影本一件、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二 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被 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 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十九萬七 千二百七十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 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百二十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100元
合 計 2,100元
附表:
產品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起算至截止日(民國) 違約金 (民國) 信用卡 127,392 127,068 20 102年5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通信貸款 6,575 6,575 20 無 102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20日止 16 110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現金卡 63,310 63,310 18.25 102年6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無 15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