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32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何麗玲
何簡美珠
何博賢
何祈宏
何佳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87,260元(9,936,300/5=1,987,260),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20,701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餘19,701元未繳。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