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5476號
TPEV,110,北簡,15476,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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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54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屏慈
江宜芳
被 告 吳秀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
合    計    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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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