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4705號
TPEV,110,北簡,14705,2021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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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4705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鄭郁陵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冠翰梁家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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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