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4511號
原 告 賴佳良
訴訟代理人 賴榮振
被 告 謝當霖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房屋租賃契約書 (下稱系爭租約)第12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又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兩造於民國110年1月30日簽立系爭租約,約定 被告向原告承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租賃期間自109年3月15日起至110年2月28日 止,月租新臺幣(下同)14,000元(不含管理費、水電費、 瓦斯費),押租金28,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按月給付租金、 管理費、水電及瓦斯費,租期屆滿後,迄至110年4月30日仍 未交還房屋,占用系爭房屋達2個月,被告積欠租金及管理 費共52,750元,另依租約第6條請求按原租金5倍計算之違約 金,扣除已繳押租金28,000元,尚欠80,750元。為此依系爭 租約、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及管理費、終止 租約後繼續占用房屋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80,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 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第439條前段、第4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租約之租期於110年2月28 日租期屆滿,被告積欠租金、管理費、水電及天然氣費等情
,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積欠租金及費用明細表、水 電及天然氣費用繳費通知單及繳費憑證、電子發票等件為證 ,堪信為實。就積欠租金部分,依租約租賃期間共計11個月 又15日(以11.5月計算),月租14,000元,應付租金共161, 000元,扣除被告迄今已付156,500元(含押租金及租金), 尚欠租金4,500元;另積欠大樓管理費20,250元【=1,500元/ 月×(11.5月+2月)】;積欠電費3,679元(=2,746元+933) ;積欠水費3,981元;積欠天然氣費含滯納金2,627元(=993 +1,634元),以上共計35,037元。 ㈡違約金部分,觀諸兩造簽訂系爭租約第6條約定:「乙方(按 即被告)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按即原告)同意繼續承 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清潔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 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清潔費外並按照租金5倍之違約金至遷讓 完了之日止,...」(見本院卷第11頁),查被告於租期屆 滿後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達2個月,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違約金,亦屬有據。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 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約定之違約金苟有 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 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 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 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租期屆滿 後繼續無權占有系爭房屋,其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 常為租金之收入及租金轉投資之收益,並衡諸被告不依約搬 遷,導致原告需為追討、喪失其他利用機會等不利益,再考 量目前社會經濟處於存款低利率之狀況,疫情期間造成生計 困難等因素,認原告請求按月以租金5倍計算之違約金尚屬 過高,應予酌減為按月以租金1.2倍計算即16,800元為適當 ,以原告主張被告遲延搬遷2個月,得請求之違約金為33,60 0元(=16,800元×2月),逾此範圍,即無可採。 ㈢依上,原告得請求金額為68,637元(=35,037元+33,600元) 。
五、綜上,原告依系爭租約、租賃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8 ,6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5月7日(見本院 卷第1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