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970號
原 告 京明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麗梅即艾瑪眼鏡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2,1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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