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4835號
TPEV,110,北小,4835,2021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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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35號
抗 告 人 梁崇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炎明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之訴訟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裁定駁回,抗告人於110年12月20日對此
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補正,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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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