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4459號
TPEV,110,北小,4459,2021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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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4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暖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嘉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
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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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