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4384號
TPEV,110,北小,4384,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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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4384號
原 告 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即呂秋𧽚

訴訟代理人 謝宜羣

張子特律師
被 告 劉妍希即劉黛皙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4384號給付委任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 年12月6 日上午9 時44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0 年8 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委任原告擔任被告配偶刑事案件 之辯護人,約定報酬為新台幣70,000元,原告已依約完成委 任事項,但被告未依約給付報酬等,已經原告提出委任狀、 委任契約、聲請狀、刑事判決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 條第一項規定可以認定,故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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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