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3173號
聲 請 人 蔣建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損害賠償
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000,000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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