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2號
原 告 楊國琳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子豪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林子傑
被 告 陳健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