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09年度,12號
TPEV,109,北金簡,12,2021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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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2號
原 告 楊國琳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代理人 何子豪律師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峙傑
林子傑
被 告 陳健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2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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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