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90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神洲建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碧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印尼商威佳雅卡雅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
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6,800元(計算
式:本訴2,375,100元+反訴371,700元=2,746,800元),應徵收上
訴裁判費42,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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