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136號
上訴人 廖游明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俊德、藍張謙謙、藍心琪間請求履行契
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4,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