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2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任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柔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
判費3,15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