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聲字,110年度,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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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許人信

上列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8號)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理由狀。  理 由
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 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其修法理由表示:「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 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 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 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 授權 訂定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即規 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又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5年 度裁字第340號、105年度裁字第611號及106年度裁字第1474 號等裁定意旨,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雖未附理由, 惟其情形可補正者,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48 號)聲請交付110年11月23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於聲 請狀內僅稱為確認陳述及筆錄內容有無錯誤或遺漏,維護筆 錄完整性及正確性,及作為補充理由使用等語,未敘及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何法律上利益,難認具體 明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楊 蕙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逸 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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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