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355號
TCEV,110,中補,3355,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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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55號
原 告 張婧筠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玲瓊等2人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206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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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