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319號
TCEV,110,中補,3319,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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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19號
原 告 嚴中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琳瑤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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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