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300號
TCEV,110,中補,3300,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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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30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1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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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