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257號
原 告 紀懷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6,3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