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155號
TCEV,110,中補,315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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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55號
原 告 李曉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正沅湘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
,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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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