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145號
TCEV,110,中補,3145,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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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45號
原 告 賴逸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香即蔡林秀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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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