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139號
TCEV,110,中補,3139,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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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3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廖國榕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金蘭發支付
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05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43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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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