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1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