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901號
TCEV,110,中補,2901,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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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01號
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博彥


訴訟代理人 黃金梅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宗訓即巽五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123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1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
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
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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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