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480號
TCEV,110,中簡,3480,2021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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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8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盧秀英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85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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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