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188號
TCEV,110,中簡,3188,2021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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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188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楊嘉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楊宗榕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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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