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3024號
TCEV,110,中簡,3024,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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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024號
原 告 簡三郎
被 告 林弘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 目前並未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之住所地,而 係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考。是本院原辯論終結前送達於 被告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之送達並不合法,故為再開辯 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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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