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440號
抗 告 人 楊嘉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宗榕、楊汶翊、王玉華、楊勝榆間因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
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