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陳玉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69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25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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