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969號
原 告 廖佳娟
鄒榮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被 告 陳韋利
被 告 鄭宇廷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秀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律師(法扶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