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簡字第18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曾英庭即曾詠勝之繼承人
曾紹瑋即曾詠勝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一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貳拾捌萬伍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玖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範圍
內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曾詠勝於民國106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至111年1月20日止,利息按週
年利率4.67%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每月20日為
繳款日,如未依約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加計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至108年11
月20日止,尚積欠本金285,10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
清償。
㈡訴外人曾詠勝又於106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5萬元,約定
借款期限至111年8月23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9.38%計算
,依年金法按月償還本息,每月23日為繳款日,如未依約
還款,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至108年10月23日止,尚積
欠本金91,11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㈢又訴外人曾詠勝已於108年11月25日死亡,被告曾英庭、曾
紹瑋為其繼承人,依民法第1153條規定,應於繼承遺產範
圍內,就訴外人曾詠勝之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2 人抗辯:被告2 人未繼承到訴外人曾詠勝之任何遺 產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貸款借據、貸款契 約書、查詢帳務主檔資料、放款利率查詢表、繼承系統表 、被繼承人、限定繼承人戶籍謄本、查詢還款明細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 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233 條第1 項、 第25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訴外人曾詠勝向原告借 款,迄今仍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 訴外人曾詠勝負清償之責。
三、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 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第1153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訴外人曾詠勝業於108年11月25 日死亡,而被告2 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前揭規定,被告 2 人就本件債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遺產之範圍內, 負連帶清償責任。至被告2 人抗辯未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
之遺產云云,因民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被告仍繼承被 繼承人之債務,不因遺產多寡而異,惟執行力僅及於遺產 為限,如原告將來就其二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執行,被告尚 得另循法律途徑救濟之,是被告2 人此部分所辯,委無可 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 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曾詠勝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給付如主 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