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8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弘濱
被 告 曾英庭即曾詠勝之繼承人
曾紹瑋即曾詠勝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一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0年12月30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