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4598號
原 告 高子絜
被 告 蔡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東縣○○鄉○○村00鄰○○00號,有戶籍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參以原告所提出之資料,並無債務履行地 或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以兩造間無得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或其 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難認本院有管轄權,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是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 管轄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