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3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沈凱榮
被 告 陳黃雪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86,724元,及其中新臺幣45,000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付6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