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3819號
TCEV,110,中小,3819,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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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819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宏

被 告 許柄晴即許宏銘



魏妤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0年度簡字第842號刑
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9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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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里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光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