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0年度,3772號
TCEV,110,中小,3772,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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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3772號
原 告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宣昌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 告 躍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羿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24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聲請於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即太明路35號邊)之用電,電號為00000000000號,詎被 告竟積欠原告民國108年8月份至同年10月份之電費共計新臺 幣(下同)27,244元未給付,經原告派員催告被告限期繳納, 被告迄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變更 登記表、用電基本資料、電費帳務管理系統欠費查詢單等件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 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者,本件係適用小額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 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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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躍盛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