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2488號
原 告 詹凱富
被 告 吳姵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
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固為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惟
被告於民國11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由本院管轄
(見本院卷第138 頁),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
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780 元」;嗣於1
10 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變更訴之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16,780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合於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109年12月29日經由被告(LINE帳號名
稱為賴東東)之介紹向黃靖娟(LINE帳號名稱杜鵑輔助)
購買外掛程式,被告向原告保證如果被遊戲公司抓到,黃
靖娟會賠償原告,原告並匯款1,000元至被告帳戶。後原
告使用了一個禮拜,黃靖娟突然說外掛程式不能使用,原
告必須再付2,500元才能使用,原告遂又匯款2,500元至黃
靖娟帳戶。詎黃靖娟於110 年1 月14日0 時57分時表示工
程師沒跟進遊戲防偵測更新,承認其帳號也被鎖,告知原
告帳號被鎖要自理,原告始發現受騙,且原告遊戲帳號也
在110年1月14日遭停權,因此受有13,280元之損失(包括
於109年12月26日1,000 元請人代練花費1,000元、於109
年12月8 日至110年1 月10日請人代練共花費5,060 元、
於2021年1 月10日請人代練花費550 元、於109年12月7
日花1170元儲值點數購買造型、另花費5,500 元請人代儲
)。因被告在原告購買外掛程式時曾稱「被抓他們會賠」
等語,可見被告為原告與黃靖娟間買賣契約之保證人,被
告應就原告之損失負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保證契約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780
元。
二、被告抗辯:伊沒有與原告成立保證契約,原告匯款之帳戶
係伊借給配偶賴逸釩使用,賴逸帆之LINE帳號為賴東東,
伊不清楚原告所說購買外掛程式之事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109年12月29日經由LINE帳號名稱為賴東東
之人之介紹向LINE帳號名稱為杜鵑輔助之人購買外掛程式
,先匯款1,000元至被告帳戶,後又匯款2,500元至黃靖娟
帳戶,嗣原告遊戲帳號因使用外掛程式在110年1月14日遭
停權等情,業據其提出LINE對話紀錄、交易明細、作弊處
罰通知為證,並經本院向渣打銀行調取被告帳戶之客戶個
人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核閱無誤,堪信原告所陳上情
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原告復主張被告之LINE帳號名稱即為賴東東,被告於原告
購買外掛程式時曾稱「被抓他們會賠」等語,係保證該買
賣契約之履行,應就原告帳號被鎖之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揭情詞置辯。經查:原告
主張被告即為LINE帳號名稱賴東東之人乙節,無非係以其
將購買外掛程式之部分費用匯入被告之帳戶為憑,惟此只
能證明LINE帳號名稱賴東東之人曾使用被告之帳戶,尚無
從遽以推論LINE帳號名稱賴東東之人即為被告。參以證人
即被告之配偶賴逸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有開立一個線
上遊戲工作事,原告事伊的客人,原告問伊有沒有賣遊戲
的外掛,伊就介紹「杜鵑輔助」給原告認識,原告匯款給
伊是因為原告不認識杜鵑輔助,希望由伊幫原告購買,伊
當時答應幫原告買第一次,後續就由原告自行處理,原告
款項匯入被告帳戶後,伊直接匯給杜鵑輔助等語(見本院
卷第19頁),足見介紹原告購買外掛程式之「賴東東」實
為證人賴逸釩,而非被告,證人賴逸釩係借用被告之銀行
帳戶收受原告匯款,再直接匯款給杜鵑輔助,被告並未經
手原告之匯款,被告未參與本件原告與杜鵑輔助間之交易
行為甚明。原告主張被告為其與杜鵑輔助間買賣契約之保
證人云云,委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
告16,78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