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1479號
TCEV,109,中簡,1479,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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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479號
原 告 張富茗

訴訟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秋淇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被告(包含編號7陳現龍、編號2陳潮淙)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請依謄本資料清查確認有無新增
死亡之人。①如於民國109年5月13日訴訟繫屬後死亡,請聲
明其繼承人承受訴訟。②如於109年5月13日起訴前死亡,請
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土地登記簿上之登記名義人,如果有新增已死亡,訴之聲明
請自行斟酌是否追加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三、向被繼承人陳清修、陳禧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查明其等
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請依法陳報本院。
四、被繼承人陳秋淇陳潮淙、陳淇灶、陳淇祥陳瑞珍、陳現
龍、陳啟復、陳壬申之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
五、如許麗鳳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聲請遺產管理人。
六、系爭臺中市○○區○○段000地號最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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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