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10年度,110號
TCEM,110,中秩,110,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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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11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移送李洪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9月2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000403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洪祥勳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李洪祥勳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9月17日0時3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00號。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瓦斯玩具手槍(下稱本 件槍枝),於公眾得出入之娃娃機店持以向他人展示,客觀 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其於上揭時、地,確有朝戴志翰亮出 本件槍枝,經民眾報案後,為警前往查獲,並扣得本件槍枝 等情,業據證人戴志翰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查獲員警製 作之職務報告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現場監視器照片及本件槍枝照片在卷可參,並 有扣案之本件槍枝、瓦斯槍彈匣、槍套可資佐證,足認被移 送人確有攜帶類似槍枝之行為無誤。
㈡依附卷之扣案本件槍枝照片以觀,被移送人所攜帶之槍枝, 其外觀與真槍相較真偽難辨,足令他人誤認為真槍;且被移 送人在上揭時間,於公眾得出入之娃娃機店持本件槍枝向他 人展示,因驚動民眾誤以為真槍而報案,核被移送人所為, 客觀上已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且其攜帶難 謂有正當理由可言,本件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 條第3款之規定,事實明確,依法應予處罰。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動機、行為之手段、所生之危 害,及其年齡、智識、目前為大學在學學生、經濟狀況勉持 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四、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



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所明定。扣案之本件 槍枝,雖係被移送人供其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惟被移送 人供稱係伊向朋友即綽號小五所借,且依卷證資料並無積極 證據可認本件槍枝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不予宣告沒入。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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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