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子萱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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