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英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筠喬
訴訟代理人 邱彥霖
本件原告與被告龍泰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89,966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