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調字,110年度,237號
CPEV,110,竹北簡調,237,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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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銓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雯
代 理 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
相 對 人 聯呈環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榕
代 理 人 陳俊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 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 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亦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16樓 處,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至聲請人雖主張兩造間訂有代付協議書,約定聲請 人替相對人支付予訴外人宇挺工程有限公司之貨款,相對人 應匯入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六家分行帳戶,依民事訴訟法第 12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乙節,惟兩造就匯款帳戶之約定,僅 能說明係兩造對於如何返還代墊款,避免日後發生爭議之方 式,衡以現今匯款方式多樣,毋庸至上開分行所在地亦可付 款,不足以此證明兩造約定以該分行所在地作為債務履行地 ,依前開說明,即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認本院有 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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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呈環科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莘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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