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張諺鈞
被 告 孫英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
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於原告之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 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 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 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24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以下簡稱系爭本 票)業經被告執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 10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 出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為證(見本院卷第11 頁至第12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本票裁定案卷核閱 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是以,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並據以 行使票據權利,而原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存否既有爭執 ,其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自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依 上說明,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執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 裁定,經本院核發110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惟被告未曾執系爭本票向原告請求,且系爭本票之 發票日為106年12月8日,已罹於3年請求權時效。為此,爰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確認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 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時 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前段、 民法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 成後,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固係 採抗辯權發生主義,債務人僅因而取得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債權人之債權並不因而消滅,請求權亦非當然消滅。惟如債 務人行使此項抗辯權,表示拒絕給付,債權人之請求權利因 而確定地歸於消滅,債務人即無給付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 度台上字第1113號、103年度台上第2501號判決意旨參照)。(二)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106年12月8日,並未記載到期日 ,業經本院調閱110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本票裁定民事卷宗 核閱屬實,故系爭本票應視為見票即付,其債權請求權之時 效期間,應自發票日即106年12月8日起算,依前揭規定,被 告就系爭本票若於109年12月7日前不行使,即因時效而消滅 。又被告係於110年9月17日始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 定,經本院於110年9月28日以110年度司票字第1057號民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於110年10月18日確定等情,此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本票裁定案卷核閱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說明其於取得上 開本票裁定前,曾執系爭本票對原告為起訴、請求之事,揆 諸前揭規定,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時效即自106年12月8日 起算,而於3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是以,被告迄至1 10年9月間始執系爭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顯 然被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從而 ,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因 時效完成而不存在,就債權請求權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固因系爭本票之付款請求權罹於時效,而得拒絕給 付票款,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事證證明其與被告間關於系爭 本票之原因關係不存在,是依上開說明,系爭本票之債權並 不因此消滅。
(三)綜上所述,系爭本票債權之請求權既已罹於時效,是原告行 使時效抗辯權,並請求確認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 在,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 票 日 金 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本票號碼 1 張諺鈞 106年12月8日 60,000元 未載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