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北小字第723號
原 告 陳文冠
被 告 范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