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司簡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勇超
送達代收人楊明勳律師、柯志諄律師、蔡健新律師
相 對 人 新竹縣新豐綠景福德發展協會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昱鈞
吳建國
古添福
林彥良
林桂章
莊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新竹縣新豐綠景福德發展協會及黃昱鈞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相對人吳建國、古添福、林彥良、林桂章、莊俊華應共同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捌元,及分別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業經本院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94號、110年度簡上字第17 號民事判決(第二審係由相對人新竹縣新豐綠景福德發展協 會、黃昱鈞提起,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依前揭判決由上 訴人即前揭相對人新竹縣新豐綠景福德發展協會、黃昱鈞負 擔)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新竹縣新豐綠景 福德發展協會及黃昱鈞共同負擔十分之9、餘由相對人即被 告吳建國、古添福、林彥良、林桂章、莊俊華共同負擔十分 之1,為確定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 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分別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附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983元 由聲請人預繳 第一審複丈費 4,000元 由聲請人預繳 合 計 6,983元 由相對人新竹縣新豐綠景福德發展協會及黃昱鈞共同負擔十分之9;相對人吳建國、古添福、林彥良、林桂章、莊俊華共同負擔十分之1 相對人新竹縣新豐綠景福德發展協會及黃昱鈞應共同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285元。 【計算式:6,9830.9=6,285】(元以下四捨五入) 相對人吳建國、古添福、林彥良、林桂章、莊俊華應共同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98元。 【計算式:6,9830.1=698】(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