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吳振愷
被 告 邱顯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竹北金簡字第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林涵雯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念純